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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丽水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
时间:2020-12-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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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直接损害民营企业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内部贪腐查处难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是精准对接民营企业司法需求,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这三起案例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是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犯罪。近年来,丽水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着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构建相应长效监督工作机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陈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日化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为经销商调高支持费用(支持费用即公司为支持经销商经营而给予的补贴费用),并指使经销商将多获得的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其个人账户;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报销结算会议费用的过程中,要求会议的承办方酒店虚开发票,并用虚开的发票向公司多报销会议费用,共计非法侵占公司财物827494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90070元。

    (图片来自网络)


          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经销商以塑料脸盆6元/个、塑料桶7.5元/个的价格,向温岭市某塑料制品厂采购塑料脸盆等赠品,但其事先已与该厂负责人施某某谈好较低的实际采购价格(40cm塑料脸盆4.3元/个、43cm塑料脸盆5.3元/个、塑料桶6.3元/个)。后施某某按照陈某某指示,先后通过赵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向陈某某转账汇款共计75.507万元。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替冷某某更换经销账户为由,向冷某某索要好处费3.5万元。2017年9月7日账户完成变更后,冷某某在陈某某指示下,向陈某某汇款3.5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法条链接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虞某某挪用资金案
          2015年11月9日,由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0%,被告人虞某某出资40%,共同成立B网络有限公司,虞某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虞某某利用担任B网络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资金309.931万元,用于经营其名下的家电公司。

     (图片来自网络)


          被告人虞某某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虞某某以挪用资金罪,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法条链接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变流,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宁某某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宁某某系浙江某聚氨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2016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利用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客户的货物采购款。在面对资金漏洞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宁某某明知无能力偿还,仍欺瞒公司,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不断将货物采购款占为己用。被告人宁某某将所得赃款,一方面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资金链不断裂,而低价向客户出售树脂,导致大额资金亏空。经核对,被告人宁某某尚有公司采购款1382749.96元(除去返点)未归还。

    (图片来自网络)


          被告人宁某某利用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货物采购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宁某某以职务侵占罪,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接受民营企业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举报线索,举报电话: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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