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传真
手机不能随便借人,小心钱被偷走!
时间:2026-04-20 来源: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工友经常拉着

    出去吃饭、唱歌

    还经常劝酒

    谁知

    这些亲密行为背后

    ……


    “银行卡放得好好的,为何里面的钱却没了?”2025年8月初,某建筑工地工人方某发觉手机支付不能使用,在工友的陪同下前往银行查询,却发现原来是银行卡里的钱没了……近日,遂昌县检察院以方某的工友程某、汪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图片由AI生成)

    方某的钱是怎么被程某、汪某盗走的呢?这还要从一年前说起。

    2025年2月,汪某与方某在广东省梅州市某建筑工地打工时,偶然得知了方某的微信支付密码。而方某50多岁,文盲,对于智能手机各种功能使用并不了解。试探发现方某对微信支付不甚了解后,汪某有了小心思。当月16日,汪某约方某去吃饭,饭后,汪某向喝醉酒的方某借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方某5000元,并删除微信聊天及短信中的转账记录。事后,方某并未发觉钱款被盗。

    2025年3月底,汪某、程某与方某一同在遂昌某建筑工地打工。汪某将方某不懂微信支付可以趁机转走手机中钱款的情况告知程某。同年4月2日,汪某、程某约方某到某KTV唱歌喝酒。在方某喝醉后,汪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借走方某的手机,在该KTV厕所向程某演示如何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方某8000元。

    此后,程某、汪某多次找机会借用方某手机,并实施盗窃。经查,至同年5月30日,程某、汪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方某的钱款共计72600元。其中程某窃得54600元,汪某窃得18000元。

    2025年8月,方某经银行查询,发现有多笔未知微信转账是转给了程某、汪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程某、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汪某在归案前已退还被害人18000元,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退出596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5年12月12日,检察机关以程某、汪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随着支付方式由现金支付到网络支付的变革,扫码支付、免密支付、微信钱包支付逐渐普及,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我们在享受网络支付便利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大家一定要“捂紧”自己的微信钱包、QQ钱包、支付宝等,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防别有用心之人借机盗取钱财,导致自身财物受损。

    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增强个人安全意识,手机一定要设置锁屏密码、交易密码,且注意支付安全;

    2.手机锁屏密码、支付密码等,不要使用生日、手机号等作为密码,请确保您的密码不被他人知道;

    3. 安装软件,请在手机的应用商店安装正规软件;

    4.不随意扫来源不明的二维码,不随意点击来源不明的短信或链接,这些都可能存在木马病毒,导致您的个人信息被盗取;

    5.不要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放在一块,手机里也不要随意存储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以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6.如市民发现被盗情况,应当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675

    浙ICP备20023215号-1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