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
检察院里最“低调”的部门——检务督察是干什么的?
时间:2025-05-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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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里最“低调”的部门——检务督察是干什么的?

    (202555日)

     

    在检察院里,有这么一个部门,它行事低调却又十分活跃。你可能会在会议现场看到他们在督查到会情况、参会纪律;又或许会在你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时,发现他们的身影......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你的名字可能会被写进督察通报里。

    这个部门究竟是什么来头?

    今天,就让小编带你一探究竟,看看检务督察部门到底是干什么的。

     

     

     

     

    01

    检务督察的目的

    依照法律和规定对被督察对象实施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目标只有一个:保证检察队伍不出问题,确保执法办案规范、公正。

     

    02

    检务督察的对象

    既包括检察院内设机构,也包括全体检察人员。

    03

    检务督察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督察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情况;

    (二)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

    (三)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四)承担党组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六)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04

    督察方式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查单位、部门的汇报;

    (三)听取有关单位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材料、案卷、档案、电子数据等;

    (五)与被督查对象谈话、函询;

    (六)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七)现场督察或者视情开展暗访;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工作方式;

    05

    处理方式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办案组织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被督察的检察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对失职失责,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检讨。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视情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司法办案岗位、延期晋职晋级、责令辞职、降职、降低等级、免职、退出检察官员额等组织措施。

    (四)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检务督察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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