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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业务须知
时间:2018-07-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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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刑事申诉须知: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提供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四)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


    二、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请你根据受理范围提出申请。


    (三)请提供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


    (四)请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


    三、控告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


    (三)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


    (四)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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