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检察官提醒】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你可能涉嫌犯罪
时间:2020-11-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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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成俊

    庆元县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从贪图小利出售银行卡开始说起……


          2019年年底,庆元县辖区一家建筑企业财务小张报警称,其公司被骗20万!当日,小张接到其公司老总的QQ发来指令,因生意往来,要求将此前接收到的20万元工程预付款返还到对方提供的“任总”账户上,小张很快打款到位。直到第二天,小张与老总当面谈起这事,才意识到原来老总的QQ已被盗,所谓的“任总”也已消失联系不上。报案后,警方第一时间冻结了收款账户,可钱款早已被转移。


          从收款银行卡卡主的身份信息入手,公安机关率先抓获了柜面取款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随后进一步顺藤摸瓜,陆续将该犯罪链条上涉嫌买卖银行卡、协助取款的团伙人员统统抓获归案,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明,所谓的“任总”,即本案被告人之一的任某,他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了专收银行卡的收卡贩子,经过中间多次转手,银行卡落到了一个名叫翁某的人手里,翁某一边通过专门软件偷偷将银行卡的进出账变动信息绑定手机,另一边将银行卡转卖给了上家用于非法目的。



          案发当日,翁某发现该银行卡进账了20万元人民币,在明知该钱款为非法来源的情形下,立刻找到了卡主任某,前往银行挂失并补办新卡后将钱款取现,并安排邵某、吴某在取款时望风,上述人员共同将卡内钱款取走分赃,均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案发后,本案各犯罪嫌疑人已将违法所得悉数退还被害企业,并自愿认罪认罚。



          是时候“叫醒官”出场了!


          近日,庆元县检察院对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从出售银行卡贪图小利,到受利益诱惑协助取款,我就这样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真是对不起我的家人”,被告人任某在庭审现场懊悔道。法律意识淡薄的任某没能抵挡住诱惑,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非法目的,违法出借本人银行卡供他人犯罪使用的,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洗钱罪为各类特定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可能涉嫌构成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淡出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明知是伪造的信用而持有、运输、售卖、提供,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叫醒官“提醒”:


          我国银行业管理法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在此叫醒官“提醒”每个公民,切勿为蝇头小利出租、转借和出售银行卡,若银行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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